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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第378条关于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负担已设立地役权的规定
作者:www.cncontractlawyers.com 发布于:2025-05-06 19:17:32 点击量:

 第三百七十八条  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,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,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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